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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7/5/11 11:22:12

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中国港口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含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以及《中国港口协会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从事协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前应当分别提供设立申请报告、主要负责人情况及终止报告等材料,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记录。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应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必须冠以“中国港口协会XXXX分会(或委员会)”字样。

(二)分支机构的布局应科学合理,符合协会自身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需要。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条例。

(三)分支机构设会长(主任)一名,副会长(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并报协会审核批准。为适应工作需要,经协会批准,分支机构可以设立若干个工作部门。

(四)对未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正式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XXXX分支机构(筹)的名义,在协会秘书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活动,待条件成熟后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正式设立。

(五)协会会员单位按业务、工作范围应落籍到一个分支机构接受管理,同时可参加其他分支机构和协会组织的活动。已由分支机构长期联系并组织开展活动的非协会会员单位,应及时补办加入协会的手续。非协会会员单位原则上不得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

(六)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联系根据业务范围、行业发展需要由协会职能部门负责:

1、协会办公室:(1)负责办理新会员单位入会手续;(2)负责安排落实新会员单位落籍分支机构事宜;(3)负责检查催收各分支机构会费缴纳情况;(4)负责联系:集装箱分会、轮驳分会、邮轮游艇码头分会、水路运输服务分会、港口铁道分会、长江港口分会、油港分会、汽车滚装码头分会、矿石码头分会、筒仓与散粮运输分会业务工作;

2、协会行业发展部负责联系:港口多式联运分会业务工

作和缴纳会费、港口价格自律委员会业务工作;

3、协会港口研究中心负责联系:科学技术委员会、港口规划与港口经济专业委员会、港口安全与环境专业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业务工作;

4、协会技术业务部负责联系:法律与商务专业委员会(筹)业务工作。

5、协会财务部负责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七)分支机构应建立日常工作档案,并于第二年的一季度前移交协会办公室归档。要加强印章管理。

二、职能管理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民政部等有关国家部委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港口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在各专业领域内发挥协会与港口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在协会规定(或授权)的业务范围内,结合本分支机构的特点,开展相关工作:制定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联系会员行为;协调联系会员之间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反映本专业和联系会员的诉求。

(三)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发展战略研究和学术研讨,组织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团体标准和规范的研究、起草和制订。在中国港口协会指导下,开展科学技术推广、专业咨询与职业培训等业务。

(四)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本专业领域的信息与数据统计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五)承担协会和联系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业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协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应在每年年底向协会述职。

(二)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包括:换届、领导班子成员变动、组织培训、举办论坛、展览会、召开研讨会、对外交流等)以及召开年度工作会议,须提前一个月向协会提交书面请示,经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请示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范围、拟请领导、是否收取费用和收取标准、需要协会支持的有关事项等。活动结束后应于一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

四、会费管理

为确保协会年度内的会费及时到账,避免坏账损失发生,确保协会工作正常开展和日常资金周转。协会采取以分支机构为单位的形式,对会费管理实行分会会长负责制,并实行经济责任考核。

(一)各分支机构秘书长在当年一月底将所属会员单位年度缴纳会费明细清单电子版(或传真)给协会办公室。协会办公室核对后将明细清单电子版(或传真)转送给协会财务部。

(二)协会财务部按照各分支机构提供的应向会员单位收会费的明细清单开具由国家财政部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交给协会办公室。由协会办公室分送到分支机构秘书长。

(三)由分支机构秘书长收到会费收据后负责分送各联系会员单位,并督促各联系会员单位将会费及时足额解入协会银行账户。

(四)协会财务部对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两个月后未到账情况信息及时通知协会办公室,由协会办公室统一反馈给分支机构秘书长并负责催收。

(五)对年度内新批准发展的会员单位批准文件由协会办公室送达协会财务部登记。协会财务部根据收费单位名册开具由国家财政部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协会办公室送达新会员单位。

(六)各分会收缴会费总额少于上年度应收会费60%(含60%),不能提取当年活动经费;多于60%少于90%(含90%),可提取当年活动经费的一半;多于90%,可全额提取当年活动经费,并给予分会会长、秘书长奖励。

五、财务管理

(一)协会财务管理实行“四统一”(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财务、统一口径)的财务管理体制,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如有发生银行业务应由协会财务部统一办理。

(二)协会实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下一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应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上报协会财务部,由财务部门统筹平衡后,编制中国港口协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协会会长会议审核同意,并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三)协会授权分支机构联系的各会员单位的会费,由协会财务部统一收取,并出具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四)各分支机构召开专业会议可向参会人员收取会务费,并应向协会财务部提供开票单位名单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基本信息,统一使用协会开具的上海市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要求每次会议收支相抵,略有节余。

(五)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所收取会务费收入,协会财务部应加强管理,并根据收入的不同性质分门别类设立独立的核算科目。

(六)协会财务部应加强分支机构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经费支出采用报账制,凡分支机构发生的一切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填制分支机构费用报销单,将原始发票凭证作附件,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协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后,协会财务部方可予以报销。

协会财务部对分支机构费用支出设立单独的核算科目。

(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发生费用支出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单位名称必须填写“中国港口协会”,其内容不得涂改、挖补。自制凭证(内部使用)必须由经办人员填制签名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经协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否则不予报账。

(八)分支机构的报账额度应严格控制在协会批准的活动经费范围内,不得超支。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二○一七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

(二)原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解释权为协会办公室、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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