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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 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

2016/3/21 15:23:23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精神和《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涉外作业点是指在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经省政府批准对外启用的各类码头泊位、海上装卸点等。


  第三条 涉外作业点应按照“整体规划、适度超前、资源优化、有效监管”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和协调落实口岸查验及配套设施的前期规划工作。


  第四条 新建涉外作业点在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前,其主管单位应当征求当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和口岸查验单位的意见。现场查验及配套设施应根据口岸查验监管要求,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


  既有作业点需要对外启用的,其主管单位应事先征求当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和口岸查验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口岸查验监管要求,完善现场查验及配套设施。


  第五条 新增涉外作业点现场查验及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应按照“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纳入项目主体工程之内。


  第六条 涉外作业点主管单位应根据主体工程和查验及配套设施建设进展情况,于当年10月底前向当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门提出作业点对外启用申请。


  当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按照“优化口岸资源配置、完善口岸服务功能”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当地口岸查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新增涉外作业点工作做出计划安排,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本口岸下一年度新增涉外作业点工作安排和山东省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申报计划表报省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并对涉外作业点开放前准备工作定期进行调研指导,准确把握开放准备工作进度。


  省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对全省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工作做出年度计划安排,并与国家驻省口岸查验单位密切沟通。


  第七条 对列入开放计划的作业点,所在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现场查验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适时会同口岸查验单位及有关部门,对其开放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基本具备开放条件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对外启用,同时抄送省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国家驻省口岸查验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申请新增涉外作业点的上报文件需附以下资料:


  (一)山东省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申报计划表;


  (二)涉外作业点启用前准备工作检查纪要;


  (三)涉外作业点口岸位置图;


  (四)涉外作业点项目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五)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第八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的申请和省政府的安排,省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要对涉外作业点正式启用前的准备工作进行充分调研和统一协调。驻省口岸查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指导隶属单位抓好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对具备开放条件的涉外作业点,省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驻省口岸查验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涉外作业点启用前准备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政府批准正式对外启用,同时抄送国家驻省口岸查验单位,报国家口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对验收纪要中明确的问题,由口岸所在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整改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整改情况报省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驻省口岸查验单位。未落实整改要求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应暂停相关码头泊位停靠国际航行船舶。


  对暂不具备对外启用条件的作业点,应在整改完善后及时组织复验。对因尚不具备开放条件而没有完成年度开放计划的,口岸所在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要向省政府口岸主管部门专题报告说明情况。连续2年没有按计划达到开放要求的作业点,不再列入新一年度开放计划。


  第九条 对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建的大型、专业化码头泊位,在试运行期间确需靠泊国际航行船舶的,应由口岸所地政府口岸主管部门会同口岸相关单位对其查验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通航和生产等安全措施做出具体安排。对具备口岸监管条件的,可按验收纪要约定的靠泊作业程序、试运行靠泊期限等组织国际航行船舶靠泊。


  第十条 因检查检验工作量增加造成查验力量不足的,按中央编办发〔2010〕62号文件规定办理。口岸所在地政府在申请编制没有到位情况下,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山东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06〕47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申报计划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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