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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货物费率调整指南

2016/1/21 14:38:29

日前,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下发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简称《办法》),精简港口收费项目和条款,降低收费标准,预计每年可减轻航运企业和进出口企业负担10亿元。《办法》3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主要明确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监管内容。2014年年底国家曾出台相关规定,此次发布的《办法》明确了一些细目。

港口多种货物费率调整,你都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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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每件货物重量满5吨的按重量吨计费。

  2.编号1中的“化肥”是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编号2中的“一级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3中的“其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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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2.福州港按内河港口收费标准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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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它非标准集装箱按相近箱型的费率计费。

  2.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重量吨或体积吨分摊港口设施保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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