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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11/29 13:50:39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

为便利船舶进出港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决议,现决定取消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签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为做好取消海船进出港签证后的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船舶应当按照《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见附件)的要求,做好船舶进出港报告工作。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和办理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或者公司应当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原船舶电子签证服务网,http://180.169.34.36)进行在线注册和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已注册过电子签证帐号的船舶无需重新申请注册,使用原帐号登陆和办理。

三、取消国内航行海船《船舶签证簿》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船舶签证簿》的配备和使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簿的核发、换发和补发。《船舶签证簿》不再作为船舶的法定文书。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

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全面宣传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便利措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操作流程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注意的事项,争取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的全力支持,确保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加强船舶安全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的现场核查,通过AISVTSCCTV、港口调度和客运售票系统等多种手段掌握船舶航行动态和在船人员信息,与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对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跟踪船舶,实施每港必查。

六、航运公司加强安全管理

各相关航运公司应根据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和相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公司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船舶安全主体责任。

各相关航运公司应切实采取措施,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长应保证船舶遵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保证船舶关键设施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正常开启和使用。

联系人:陈星森,电话:010-65292588

附件: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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