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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2016/8/31 16:3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运工程计价应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其他未作调整的计价依据,继续有效。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而增加的工程造价可在建设项目总概算预留费用中解决。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财税部门对营改增的要求补充调整本地区有关水运工程的计价依据。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水运工程定额站,以便修订相关计价依据时参考。联系电话:022-28160808转5337,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邮政编码:30022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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