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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实施船舶大气排放控制

2017/7/10 11:27:22

船舶在珠三角水域期间的大气排放有了“紧箍咒”。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广东省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我省的排放标准;推广港口岸电的建设和应用,提高港口岸电使用率。
根据《意见》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珠三角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65%、20%和30%。
   《意见》透露,我省将启动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及全省范围船舶排放控制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我省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条例,力争2018年完成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按立法程序报送审议。
   《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到2025年,全省码头基本完成岸电设施的配备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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