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我会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及《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版)的规定和要求,对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集团”)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4月27日—29日进行了现场核实和查验。
经核查,该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前建成投产,2014年加工量177.95万吨,2015年加工量181万吨。该公司拟保留2套常减压装置,设计原油加工能力520万吨/年,炼油装置规模、安全、环保、消防、储运等设施,产品质量和能耗指标均符合有关规定,企业通过现场核查。
根据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中用油数量的规定,清源集团已淘汰自有落后常减压装置3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250万吨/年,用油数量为实际淘汰装置加工能力的1倍;已兼并重组淘汰省内落后常减压装置1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15万吨/年,用油数量为实际淘汰装置加工能力的1倍;已跨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常减压装置1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60万吨/年,用油数量为实际淘汰装置加工能力的1.2倍。该企业2015年底前已按承诺完成国Ⅴ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汽、柴油产品全部达到国Ⅴ质量标准,用油数量再上浮20%。初步确认该公司可使用进口原油404万吨/年。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6年6月28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我会。个人意见须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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