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口协会油港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港口协会油港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由港口油运同行业的企业单位,在自愿为港口油运事业服务的前提下,联合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是港口油运的行业组织为中国港口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为港口油运生产建设服务。在港口油运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促进港口油运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交流,推进 科学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经济活力,为不断提高油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快和促进港口油运事业的发展而共同努力。
第三条 分会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团结、协商、探讨的精神,充分发扬民主、群策群力,为港口油运生产提供多方面的社会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港口油运企业交流,推广生产经营方面的经验,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两个文明建设。
(二)探索、研究、解决港口油运生产、经营管理中普遍存在和共同关心的问题,组织专题讨论活动。
(三)推动港口油运及油运活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港口油港之间的经济合作、技术合作,以求共同发展。
(四)开展港口有关油运业务活动的咨询服务,收集并传播国内外先进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五)搞好双向服务。向政府部门反映油港的愿望,要求和建议;同时承办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委托的力所能及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港口油运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从事港口油运业务的单位,在自愿申请,通过考察,经分会登记申报中港协审批后,即可为分会的会员单位。
第六条 对不履行分会章程的会员单位,如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单位提出建议,可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对连续两次不参加分会举办活动的会员单位,可视其自动离会。第七条 凡团体会员中,符合中国港口协会个人会员条件之一者,或支持港口油运事业的大中转院校、科研单位等有识之士经申请登记认可,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分会的工作有建议、监督、批评权;
3、有优先参加分会组织有关活动的权力;
4、有优先享用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获得分会资料的权力;
5、有要求分会协助研究解决重大课题的权力。
(二)义务
1、遵守分会条例;
2、执行分会决议和承担分会委托的任务及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分会活动,提供研究成果和工作建议,及时、准确地向分会提供油港管理建设等方面的信息(包括论文、资料、数据、情况等);
4、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
5、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分会的团体成员或个人会员,可自愿参加所在港口的协会活动,但对分会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分会设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单位及各专业工作部的所在单位,可同时换届选举,亦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组成单位在现职领导或专业干部中协商推荐产生。分会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可酌情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理事会职权是:
(一)修改分会条例;
(二)制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对重大问题的专题研究;
(三)审查并通过分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调研报告等;
(四)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五)审查推荐交流中的有关学术论文和先进经验,并分别视价值程度,给予适当奖励。
(六)审查批准分会的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它是分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和检查分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制定分会的工作计划。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酌情增加开会次数。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中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各一人,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原则上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都由各单位的公司领导担任;常务理事由各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或同一级别的领导干部)担任。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在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原因,可由原单位推荐合适人选,经理事会讨论进行调整。分会可特聘名誉理事长、顾问若干人,对积极参加分会活动的专业人员,可聘请为专业工作部的名誉理事。
第十三条 分会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它由理事长所在的单位产生,秘书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担任,并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会可设立组织、规划发展、经营管理等若干个专业工作部、各专业工作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常务理事担任(原则上亦为单位办公室主任或同一级别),并在其组织下进行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组织,在行政上受其靠挂单位领导,业务上受分会指导。各团体成员单位设联络组、联络员,以方便工作开展。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按照交通部(82)交财字1879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办理,按照中港协近年有关财经文件规定执行。
(一)由团体会员挂靠单位缴纳会费或资助;
(二)咨询服务,举办讲座、业务培训等其它收入;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捐赠等。
第十七条 分会经费的管理支付,由理事长所在的单位财务代办。分会的经费开支,必须严格遵守中港协的财政纪律,坚持节约的原则,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方可使用,且在每年度的理事会年会上进行公开通报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分会地址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分会理事会。
本条例于2011年5月26日油港分会八届五次油港分会会议修改通过。